社交网络上的媒介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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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发生之后,诸多媒体都介入报道,其中,关于上海复旦一名女生的报道量较大。这名女生在踩踏事件中不幸遇难。

1月2日,复旦大学校友会微信公号发出了一篇文章《今夜无眠 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署名复旦易班,对媒体集中报道该女生的行为表达了不满。3日,微观者说微信公号以授权转发的形式发出了《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对前文表示了反对。这两篇文章,讨论的就是一个“媒体伦理”问题。

昨日,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进行了一次非正式的圆桌讨论,讨论主持人为复旦新闻学院教授,该中心的副主任陆晔老师,参与者皆为该中心研究员及复旦新闻学院的老师,包括谢静老师、赵民老师和葛星老师。

我个人的看法是,该讨论非常必要。今天,社交网络/社交媒体已经大行其道,一个人在自己的社交圈上的言语,是否可以为媒体随意引用,是值得探讨的。(别太矫情了一文基本上持可以的观点,但我不尽以为然)。讨论最后成文很长,我得到陆老师许可,可以转载。但我还是想只进行“摘要转载”,想阅读全文的,请点击左下角微信订阅号官方唯一许可的链接

该文主要观点提示:

在没有违背法律和媒介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公布和不公布这些信息,对于知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而知情权必须事关公共利益;第二,为报道对象以及相关的人设身处地想一下。

媒体如果借公众知情权来满足大家的情感消费,是市场主义而非专业主义。

不能笼统的说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就视为接受采访。另一方面,公众也应提高对社交媒体性质的理解,不要乱发乱转。

新媒体时代,许多界限都已经烟消云散,甚至专业主义自身。这也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所以,我们着力关注的是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重构。

以上。

关于这件事,我还想多啰嗦两点:

其一,我觉得大学学生现在成了媒体们很愿意去采访的对象。他们是聚居的,有很多同学、朋友和师长。校园一般是开放的(你只要别招摇过市开着台采访车进去,一般不会有人阻拦),学生是比较容易从他们那里套取信息的(戒备心小,甚至乐意对着媒体说话)。一旦出事,校园学生总比公司人容易接触和采访,媒体们其实,是有些懒的。

其二,个体和群体行为。单个媒体作为一个个体,会觉得报道复旦已故女生的故事,我个人以为,基本没有不妥,即便它挖到一些该女生及其男友的社交网络状态。事实上,如果市场上只有一个媒体报道,的确没什么。但多家媒体作为一个群体集中报道,就会让部分利益相关人觉得非常不爽。但此类群体行为是无法管理的,不然就是“禁令”性质。

关于社交网络上的媒体伦理这个话题,我并没有太有倾向性的定论,也没有答案。复旦的信息与传播中心这场讨论是很学理性的,也很严肃,当然,它不是全部围绕这个话题,还涉及到其它。我个人以为,所有对媒体伦理话题感兴趣的,都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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