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服务工作者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坚持“服务”,这行为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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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卖淫、嫖娼在我国是违法的,国家坚决打击,尤其近些年,打击的力度越来越大的,扫荡一波接一波,最有名的就是某莞被一夜扫荡了。国家禁黄,自然有其道理,例如能有效防止艾滋病等常见的性接触传染疾病的传播,实际有没有效,我没有做过调查,我也不好妄下定论。其次,在一些国家,性服务行业是合法存在的,例如墨西哥红灯区。在一些性交易合法化的国家,对性工作者的体检有着严格的要求,这也是为了有效防止性病的传播,患有性病或者其他严重可传染疾病的性工作者是绝对不能上岗工作,提供性服务的。最后,虽然在我国卖淫、嫖娼是不被允许的,但是无论打击力度多大,在当前这个“行业”依据在阳光照不到的地方生存着,我们不妨试想一个问题,假如一位性服务工作者明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然后依旧坚持“上岗”,这算不算犯罪呢?免费法律咨询,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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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不完全等同犯罪,犯罪不完全等同违法,从专业角度来说,犯罪是指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明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仍然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其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也就是犯罪了。根据《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法条可知,这不仅仅是违法,而且还是犯罪,不仅仅有病卖淫者是犯罪、有病嫖娼者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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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要构成传播性病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犯罪的必须是已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包括中国公民还有歪果仁(外国人);注意这里不是满18岁,而是满16岁就可以了,那什么又是刑事责任能力呢?有很多,但最容易理解也最常考虑的是智力问题,也就是智商也得有1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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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也就是说实施者要么就是服务者,要么就是被服务者,至于一夜情、通奸、群*、“激情犯错”而传染性病的都不构成该罪,此外,只要实施了行为就可以,至于对方实际有没有感染上,不影响本罪的定罪,但是影响量刑。

(三)必须是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怎样才算明知患有性病呢?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值得提醒的是,这三个判断“明知”的条件,不是针对患性病者的,而是针对要证明卖淫者或者嫖娼者明知自己有性病的人,简单地说就是,A要证明B是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那A就可以从上面三个条件出发来找证据。

若B满足(一)(二)(三)的条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传播性病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最后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下:一夜情、通奸、群*、“激情犯错”的其中一方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与他人一夜情、通奸、群*、“激情犯错”,按分析不构成传播性病罪,那应该构成什么罪呢或者是否犯罪呢?欢迎私信大明,继续扯扯,不收钱。

作者:陈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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