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标记:这里有多大的误会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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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最近小范围进行了一个测试:部分账号在发布文章时会有一个“©原创”的标记,该标记位于标题下,后面紧随着时间、作者和账号名字。据腾讯官方宣称,这个功能将授权于媒体类认证账号使用。而根据媒体类认证规则,个体和企业(包括民营数字媒体)所运营的公众账号,暂时不能得到这个功能。不过,有趣的是,有一家很难够上媒体认证资格的民营科技新媒体(我不太相信它能拿出来所谓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倒是测试账号中的一员。

技术上,原创认证的原理大概是类似学术论文的“查重”:文本重复到一定程度上的以第一时间发布的认证媒体号为原创。

这是微信在对著作权维护上的一次努力,因为长期以来,大量的所谓“编辑号”“文摘号”侵权严重,很多原创者(包括个体和媒体)叫苦不迭。时下,无论是微信还是微信的公众账号,呈蓬勃发展之势,秉持“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精神,微信希望在技术上能够帮助到原创者去捍卫他们的利益,这个动机,是值得嘉许的。

但是,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复杂的地方主要在第三方作者。就非书籍出版的纸媒而言,文章著作权到底归谁,是需要细细切割的。媒体自己的记者生产内容,倒还算清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媒体所有。但第三方不是。

相当多的人对媒体上的著作权一事有些误解:颇有些人会以为这个著作权共享,我有个朋友甚至认为“版权期内归媒体所有”。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按照行业惯例操作,作者只是向媒体进行了一次发表权的授权,而不是著作权项下财产权的转移。所以我们才会看到,一名作者可以把ta在各种媒体上发表的文章汇总成文集出版而无需和这些媒体商量授权,倒是一家媒体要把发表过的第三方作者文章汇总成文集出版,还要一个一个去要再次授权。

这个原理其实在所谓“一稿多投”这件事上也有反映。一家媒体,可以拒绝已经发表过的文章再在它那里发表,但它不能因为作者把在它那里发表过的文章又去其它媒体上发表控诉什么。

正因为有这样的原理,在过去的一起媒体诉网站侵权案中,法院将所有涉案文章一篇一篇进行清理,第三方作者提供的文章被清除出去,因为媒体不是著作权人,它不能就这些文章成为原告。它只能对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就是该机构员工所生产的内容)提出主张。

当然,凡事皆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媒体和第三方作者事先签署合同。但这种例外很少,因为一来媒体约稿的确很少去事先签什么合同,二来也必须是非常特殊的媒体才有这样的可能。我个人写稿多年,只和两家媒体签过类似的合同,一个是稿酬能达到每字1.5元的某门户网站,一个是被公认为影响力非常大的某国际知名媒体。

以我个人为例,我经常给很多媒体写稿,我个人的习惯一般都是等这些媒体发布后,才会发布到我自己的公众账号上,因为媒体们一般都会要求首发,这也是操作层面的惯例,本来相安无事。但经过这样的原创认证后,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原创者的我就变得相当尴尬:我在我自己公众账号上几乎所有的文章都无法得到这个原创标记,这会让不知情的人误解:魏武挥在其公号上发布的文章,都不是他原创的。

所以,“©原创”标记并不是一个好的说法,有友人在和我交流时提出,可能改为“首发”标记会更好些。因为原创总会让人联想到版权的归属,但首发一般情况下只是告知这样一个事实:原作者在这个公号上首次发布而已。在整个微信内容生态中,一些认证账号的首发标记,并不太会导致其它没有这个标记的公众账号,被误解为都是“抄袭”来的。

微信在“©原创”这个功能部署上,还有一点更要命。

当系统发现你所发布的文本,在它内容库中已有被标为原创的文本存在时,你的整篇文章,在末尾会自动加上一个“本文转载自****”,这里的****是另外一个公号的名字,而且没有链接。从读者角度来看,那就等于是你这篇文章是转来的,读者也没有这个可能去点击到所谓的原出处,去发现:哦,这篇文章原来真是你写的!

一份腾讯官方的文件是这么写的:

“微信认证的媒体号A群发了文章《XXX》并申请原创声明通过,文章即被纳入原创库,当公众帐号B再群发《XXX》时,平台审核后,会自动在B发布的文章后注明转载自A。”

这几乎会成为个人原创号、非认证的但带有媒体性质的号的噩梦。我在一个群里已经看到一个公号运营者在狠命吐槽,因为该公号的一篇的确是他们自己原创生产的文章,底下被标注了“本文转载自****”。这篇文章是讲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其实是一份PPT展示,而那个****,是某地一家电视台的综艺类节目,后者很难想像它会去做什么中国互联网金融的PPT。

前文提到,一名作者有可能会把自己多年来在各路媒体上发表过的文章进行汇总出版,谨慎点的,会在文末注明“本文于某年某月某日刊载于某媒体”——这种做法,可以方便后来者做研究,或帮助读者理解这篇文章是有其时间背景的。但从来不会有任何真正的原创者去用“转载”二字。明明是自己写的,哪来什么“转载”之说。

所以,这段“本文转载自****”的文本,应该写成“本文首发/刊载于****”,从字面理解上,更贴近客观事实,转载两个字,总有一种著作权归原出处所有的感觉。

即便将“原创”、“转载”这种字样改为“首发”、“刊载”,其实依然有极大的漏洞。

一些经过认证的媒体号,在网上搜罗到文章后(比如博客、BBS),在自家公号发布——这种事情其实特别常见。中国很多纸媒,在自家的报纸杂志上的确非常不愿意刊发别人已经刊发过的东西,但它们的数字媒体(包括网站、APP、微博微信),转载司空见惯——而恰恰微信公众账号的整个内容库里还没有这篇文章,毕竟微信公号内容不等于整个互联网内容。结果就是堂而皇之地挂上了“原创”标记,真让人哭笑不得。还可以想像出这样的行为:一个认证媒体号,在海外网站发现了一篇英文文章然后进行翻译,也极有可能获得“原创”标记。但翻译这件事,考究点讲,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本身就是一种类似抄袭的侵权行为。

这里的核心要点就是:微信公号内容库是互联网内容的一个小小子集,它其实很难根据自家的内容库就可以判断出这份文本究竟是不是原创。而即便勉强要去做,原创、转载,是会让真正的原创者感到不小的尬尴和不爽的。

微信的确提供了申诉的入口,但老实讲,以800万微信公众账号的规模,这种申诉的效率,非常值得怀疑。而且申诉者总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来证明自己的确是原创者,费时费力,可谓平白无故多出了很多事。

2013年年底,国内某搜索巨头召集一批写作者在桂林开会议事。会上该公司高层这样表态:我们要将那些成天抄袭侵权的网站,在我们的数据库里进行降权处理。这句听上去让人激动人心的话,得到了很多与会者的热烈鼓掌,并在朋友圈里很兴奋地发布。当时在场的我,就非常不以为然。这纯属一种公关话,可操作性几乎为零。要断定一家网站究竟是原创还是抄袭,不是代码、程序、技术就能界定的事。难道第一时间在网上发布,就等同于他家是原创?不是第一时间发布,就是抄袭?

一年多过去了,这家搜索巨头貌似也没有把这句话付诸实施。今天,微信用另外一种方式(标记原创而不是降权)试图用技术来界定原创和非原创,我只能说,出发点是好的,但把问题想得过于简单。更何况,在具体的选词上,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著作权是一种主张,它与专利、商标不同的地方是:无需报告无需审核。著作权纠纷,一般都是以政府部门(法院)来裁定。一家其实并不生产内容的纯发布平台,对这个纠纷想尽绵薄之力,动机不错,但还是要考量考量自己能不能做到。商业公司去界定谁是原创谁不是原创,本来就不是它该干的事——至少在人工智能没法发达到一定地步的当下。

就算是今天四处在鼓吹“跨界”,但必要的边界,即便巨头到千亿美金市值,还是该知道一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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