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定?

新规一、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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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孙博峥律师提示: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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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颁布时间】2020-2-25 【标题】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发文号】中政委〔2020〕13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21611.html 【法规全文】   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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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详解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的N、N+1、2N、2N+1!

本文让你彻底搞懂经济补偿的N、N+1、2N、2N+1,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一、先说经济补偿。 员工的经济补偿,跟两个因素相关: (一)计算基数。 孙博峥律师提示(微信:lawyer428)计算基数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扣除五险一金、个税之前的工资)。 如果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则计算基数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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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律师教你如何参加互联网开庭!

互联网开庭的五个主要步骤 (一)按照要求下载软件并提前自己测试 当收到法院网上开庭的短信提醒(短信内容格式如下图所示)后,为保证能够按照短信的要求准时开庭,建议至少于开庭前一天完成电脑或手机的相关调试,检查摄像头、语音是否正常。 网上开庭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电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建议优先使用电脑,如果电脑不具备摄像头和麦克功能,请使用手机app,如果手机为苹果手机,请使用小程序登录。 电脑端和手机APP登录方式有两种:一种为会议号登录方式,一种为账号密码登陆方式。如果只涉及一个案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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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八种情况下公户钱转入私户合法!

  孙博峥律师提醒,八种情况下公司公户钱转入私户合法 情况一 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0万元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逐一通过银行代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甲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 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二 甲属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三 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万元打给业务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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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微信转账转错人后被对方拉黑,你可以这样要回钱!

随着手机支付时代的到来,手指轻轻一点,转账付款即刻完成。手机支付在带来便利的同时,有时却也会造成麻烦。 最近,杭州桐庐的吴某就因为微信转账多了一件烦心事。 微信转账转错人,还被对方拉黑了 3月中旬,吴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好友英英转了3000元,用于归还之前的欠款。本以为两人之间的帐已经结清,不料,3月底的时候英英却又找上门来,要求吴某归还3000元。吴某纳闷了,自己明明早已通过微信转账归还欠款了呀……细查之下,吴某才发现自己当初转账的时候没有注意联系人,将3000元误转给了微信好友徐某。这下吴某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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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职业放贷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损失按LPR计算!

2020年2月1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在职业放贷、“套路贷”的审查及虚假诉讼防范方面,天津高院指出,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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