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坐在办公室可查询企业工商内档!

孙博峥律师提示从现在起 不必再出门跑窗口 通过互联网就能查到企业登记档案了 是不是很方便? 尤其是律师,坐在办公室就可查询全上海企业的工商内档! (扫码获得法律帮助) 关于启用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 网上查阅系统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提高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的工作效能,即日起开通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阅系统。查档用户可以登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便民服务”栏下“企业登记档案查询”选项,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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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医疗损害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

孙博峥律师,微信:lawyer428,添加微信获得法律帮助。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对因果关系作出直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从来没有动摇过,而因果关系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直至今天,因果关系问题都是侵权法上最核心也最复杂的问题。 孙博峥律师认为侵权法理论中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划分,前者是指某一加害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特定的侵权诉因的要件问题,后者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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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九民会议纪要》最新审判精神解读系列之一

声明:本文由孙博峥律师(法律咨询微信:lawyer428),第一发表于Doinglaw。 转载请联系本站或者作者。 裁判规则 一、执行过程中,争议房产的实际购买人(出资人)是房产的实际购买人及权利人,名义上的权利人不能对抗实质上的权利人。 二、实际购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争议房屋的,名义权利人没有向实际权利人主张返还房屋。 三、申请执行人只是名义权利人的一般债权人,对于房产也不享有物权,其对房产的权利来源于名义权利人对房产的权利,其权利的范围当然也不能超过名义权利人本身。 四、如果名义权利人本身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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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文/刘贵祥 赵晋山 葛洪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12月16日第1672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本文拟对《批复》起草的相关背景、主要内容及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做简要说明。 一、《批复》出台的背景 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该规则符合查封制度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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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公布实施,法发〔2019〕25号) 孙博峥律师提示: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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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休假管理制度”常见误区

孙博峥律师提示:微信号:lawyer428(添加获得法律咨询) 误区一:必须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方享有年休假。 【误区示例】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可享受年休假。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不享有年休假。” “累计工龄由员工自行向公司申报,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未申报按本公司工龄给予待遇。” 【关键】 该规定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工作满一年是社会工龄还是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年休假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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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抵押物被刑事查封,债权人怎么办?

来源: 序言:刑民交叉的案件中,许多司法工作人员通常会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一刀切的认为民事问题的解决必须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 201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先刑后民”的原则发生了改变,在符合特定情形的条件下,可能会出现“先民后刑”的特殊情况。      典型案例 2015年,A公司以经营周转为名向B银行申请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签订了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一处价值8000万元的20层商业写字楼设定不动产抵押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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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共债共签”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哪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于是,“共债共签”成为许多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和依据。但是,“共债共签”并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绝对标准,下列情况虽然不是“共债共签”,但仍应将夫妻单方的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孙博峥律师(wx:lawyer428)提示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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