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旧改动迁征收中的“按户补偿”

孙博峥律师提示(微信:lawyer428)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根据现在的征收政策,除了和建筑面积有关的“三块砖头”以外,以“户”为单位的各类其他补贴也占了很大的一个比例。许多居民就非常希望能在征收时按照多户来进行补偿,因为这可能会带来动辄百万的补偿利益差异。

上海市旧改动迁征收中的“按户补偿”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补偿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户”的标准是“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即户的认定是按照“一证一户”的方式来认定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对于公房来说“公房租赁凭证”才是有效认定户的凭证,有些居民误以为分户是按照户口本来,早早地将户口本分为两本等着动迁,但是在现在政策下这样是没有效果的。还有些私房的产权人拿着共有产权证,认为有几个共有产权人就有几本共有产权证,这样就该按照“一证一户”来认定为多户,这样的想法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当然,也有的居民对政策比较了解,早早地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将房屋分离成两套独立的产权房屋,办理有两张产权证,那自然在征收的时候可以按两套房屋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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