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屠城?其实 Facebook 也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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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这两天,微信再次举起封杀的屠刀,包括支付宝红包、网易云音乐等都未能幸免,理由当然是冠冕堂皇的存在『安全隐患』和『版权问题』,加上之前被禁的快的打车红包和HTML5游戏,微信的『刀法』越来越熟练。

不过,其实这事并不止微信,Facebook 也干过。

Facebook 和Twitter的封杀史

早在2008年的时候,Plaxo推出了一个工具可从Facebook输出数据到用户在Plaxo网站的记录中,从而保持所有联系的同步。Facebook迅速停止了该应用的数据收集行为,并将几位测试该工具的用户删除,认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网站的服务条款。

2010年,Twitter推出过一款Facebook应用,这款应用可以帮助用户了解自己的Facebook好友中谁在使用Twitter账户,但Facebook很快封杀了这款应用。后来,Twitter 的合作者Path 也遇到了同样的待遇,API接口被封,通过Path无法查看Facebook好友,也不能向他们发送邀请,或要求他们加好友。

12013年的时候,Facebook封禁了Twitter的短视频应用Vine和来自俄罗斯搜索引擎Yandex的社交搜索应用Wonder。Facebook的平台协议要求第三方开发者证明应用的“互惠性”,即第三方应用必须首先帮助用户方便地在Facebook上发布内容,随后才能使用Facebook的“查找好友”功能。

有意思的是,这一平台协议,是 Facebook 在封杀掉 Vine 和 Wonder 之后才修改的,对此,Facebook 坦然是在保护自家资产。

不只是Facebook 一家,Twitter也曾阐明了类似的立场。在宣布将封杀无助于其利润增长的开发者后,该公司便禁止多款第三方应用使用其API,包括LinkedIn、Tumblr和Facebook旗下的Instagram。

更要命的是,这事貌似并不违法

在米国这样法制健全的地方,如果 Facebook 和 Twitter 的行为违法的话,估计早就被高上了法庭。

那么在国内呢?

对此,望月的好友,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潘松律师这样解读: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三种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微信并不构成“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参考“360诉QQ反垄断案”,虽QQ主张相关市场的地域范围应界定为全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认为该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认为市场份额不是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依据,并以该领域竞争充分、QQ控制能力弱等理由认为QQ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参考该案,微信也极有可能被认为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另外,微信虽然实施的封杀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是很有可能被认为并未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用户还可以通过很多途径使用支付宝红包、网易云音乐等服务,也如有些用户所言其可以“放弃微信”。因此,微信的封杀也谈不上《反垄断法》上的“滥用“。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十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微信可能涉嫌的是该法第六条:“【禁止限制竞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尊重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基础上,微信的 “独占地位”、“限制竞争”都可能难以认定。

很复杂的样子,简言之,就是微信的『罪行』很难被认定,不然的话,网易云音乐也不会发一篇那样『幽怨』的檄文。

平台权利的边界在哪里

看到这里,诸君该认定这是一篇为微信洗地的文章了。但事实上,作为一个经历过珊瑚虫 QQ 事件的人,你懂的,何况,我很喜欢用网易云音乐。

和 Facebook 大方的承认以及依据平台协议相比(尽管这个协议可以随时修改),微信封杀的理由有些含糊其词,而且也没有相关的说明。

问题是,平台商在协议中都很强势,给用户选择只有接受或者放弃服务使用,没有第三个选项。作为第三的开发者更加是如坐针毡,深怕自己辛辛苦苦开发的应用一不小心就被打入冷宫,永世不得翻身了。这样的条款尽管合法,但是否合理呢?

对于微信来说,自家的地盘似乎怎样都行,但在许多开发者和用户眼里显然是极其不合理的,既然你标榜了开放,那么就不应该只对自家人开放。

我在想,对于所谓『开放平台』,是否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界定呢?不过,这个界定,是在法律的基础上,由多方共同形成的一个公约,只有遵守这个公约,才能称之为『开放平台』,这样就不能随意『封杀』优秀的应用了。

前两天我在写《如何反抄袭,我给微信支两招》一文时,后台好友Ocean提醒说,『你这是在呼吁监管,得当心了』,的确,许多时候,我们不能把权力过多的赋予别人,无论是微信,还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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