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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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本文简称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这个规定被冠以网信办1号令,作为一部法规,是网信办第一次颁布。在以前,网信办下过各种通知,但从来不曾立法 —— 按照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规章虽然位阶低于人大或国务院通过的法令,但也是中国庞大的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之前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旧版,今次网信办发布的简称新版)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般简称国新办)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这个规定实施了十余年,是中国互联网上各种新闻信息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旧版在第四条规定,国新办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新版同样在第四条规定,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办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不仅管理者发生了变化,且管理者的职责得到扩大:监督、管理之外,加上执法。

为配合“执法”这一职责,网信办当日还发布了2号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就如何执法,做了七章四十九条的规定。

11年设立网信办时,当时的设立宣告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另设新的机构,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加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但后来随着网信办成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并于14年得到国务院授权其负责互联网内容管理执法,网信办成为一个独立的且极其重要的管理者,号称结束了网络管理上九龙治水的局面。

新版和旧版最大的差异就在管理者的变动。

具体说来,就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将由网信办颁发,不再由国新办颁发。过往的旧证是换新证呢,还是到期再领新证,还需看具体操作细则。但新闻许可由网信办这个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直接管辖,是没有疑问的。

从具体的文本内容来看,新版和旧版的差别不是太大。但我注意到有两个地方依然可以玩味。

第一个地方是明确将两微(微博、微信公众帐号)及直播也纳入许可范畴。

第五条是这样说的: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这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结合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严格意义上,要获得许可的领域极其广泛。六亿微博帐号、两千万微信公号,较真起来,都在许可范畴之列。

领域上讲,新版比旧版扩大了一个:军事。

没有获得许可,即进行“新闻信息”服务,应属违法。

按照中国既有的操作惯例,这事可大可小。大起来说数千万公号由此关闭九成,都不算夸张。因为按照这个规定的第六条,这些公号中大部分是不可能获得新闻许可的。小起来可能也未必真有什么动作,毕竟旧版规定也是这么定义“新闻信息”的,十余年中国互联网内容运作态势,太多网站并没有什么新闻许可。

另外一个是旧版里没有的,即“特殊管理股”。

第六条称,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语焉不详,还要看具体实施办法。

网信办在十九大召开之前,发布1号令和2号令,从法律法规上正式明确中国互联网上的内容由该机构“监督、管理、执法”并颁发许可,与旧有的内容管理机构,已经在权力上划分了边界。无论从实际上,还是名义上,成为中国网络内容的最高管理机构。

网信立法,首发于扯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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