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ta看天下》转载霍炬文章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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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7日,知名程序员霍炬在其微信公众号“歪理邪说”发表文章《为什么微信公号原创作者应该禁止一切纸媒转载》,文章开篇写到,“为了让更多人知道此事的严重性,本文欢迎任意转载。”透过文章,霍先生的气愤、无奈之情溢于手机屏幕。

原来,经读者提醒,霍先生得知2015年3月26日出版的《Vista看天下》刊用了他之前写的《从黑车到市值400亿美元,Uber在北美如何对抗政府禁令》 一文,虽然已署名,但未经同意且进行了修改。

关于禁止一切纸媒转载,霍先生写到:

这不是为了出气泄愤,而是严肃研究了现行版权法之后的解决方案……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想要维权非常困难。当我知道这一切之后,我已经没有兴趣去联系他们或者维权了。我觉得最好的办法是干脆禁止一切纸媒转载和摘编,并且告诉更多人竟然存在这样荒唐的事情。

霍先生的气愤和无奈,显然不是他一个人的气愤和无奈,该文的大量转载和评论说明了这一点。随着网络尤其是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敲击键盘,记录所思所想,并随手发表在自媒体上。

报刊(纸媒)未经许可转载微信文章,事后补上少得可怜的稿费,就是合法的吗?

知识的共享与权利的独占天生是一对矛盾,为了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正当使用作品的需求之间实现平衡,著作权法需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施以必要的限制,比如规定有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付费而合理使用(专业术语叫“合理使用”);比如有些情况下可以先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付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各项权利(专业术语叫“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

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霍先生的文章并不符合时事性文章“时效性”和“重大性”两大特征,因此《Vista看天下》转载不属于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十七条对此条进一步解释如下:“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因此,令霍先生无奈的《Vista看天下》转载其网络首发作品的行为,也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

言之凿凿。由此,《Vista看天下》作未经作者许可转载其发表在微信上的文章的行为既不是“合理使用”,也并非“法定许可”,哪怕是后期付费,只要霍先生不买账,依然属于侵权;而《Vista看天下》未经许可的修改,还侵犯了霍先生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稿酬支付有标准吗?

一篇文章究竟值多少钱,在授权使用之前,作者完全可以和使用方讨价还价,直到双方满意。问题是,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清楚,有没有一个解决的参考或依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2014年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纸媒稿酬给出明确的参考范围,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为每千字80至300元,非纸媒使用作品可以参照该办法。

纸媒快醒醒!

 

身为法律人,我们建议,那些尚在经营的纸媒,快醒醒,真诚对待文字,真诚对待作者,否则就真如霍先生所言,纸媒会早日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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